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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vid-19 带来的租金保护措施对

由于Covid-19造成的健康危机导致经济和社会脆弱,因此实施了一系列临时租金保护措施,以减轻其影响。 3 月 31 日颁布的第 11/2020 号皇家法令 在社会和经济领域采取了补充性紧急措施来应对 Covid-19,并在其第 2 条中规定了所谓的特别延长惯常居住地租赁合同。 那些主要住宅的租赁合同,根据11 月 24 日关于城市租赁的第 29/1994 号法律,其第 9.1 条规定的强制延期或第 10.1 条规定的默示延期可从所述延期中受益,可能有资格享受此延期。其有效期为日至日,由于疫情的发展,该期限首次根据《皇家法令》第九项最终规定而延长。

惯常居住地租赁合同进行特别延期

 7 月 7 日的第 26/2020 号决议, 涉及经济复苏措施,以应对 Covid-19 对交通和住 B2B 电子邮件列表房领域的影响,其中将请求特别延期的可能性延长至 9 月 30 日,并再次延长至 1 月 31 日, 2021 年,根据9 月 29 日第 30/2020 号皇家法令 ,关于保护就业的社会措施。 承租人可以提出特别延期的请求,最长期限为 6 个月。 租户不需= 要满足经济或社会脆弱性标准,也不需要满足任何其他主观条件。 出租人,无论是否是大股东,都有义务接受请求,除非双方同意制定不同的条款。 延期期间(最多 6 个月),当前合同中规定的条件和条款将继续适用。

尽管这是一项旨在应对特殊情

况的措施,但并未提及当前房地产市场中并存的其他差异化情况,例如截日签订的惯用住宅租赁合同,在请求特别延期的期限内,可以最终确定延期,例如,在 11 月 24 日关于城市租赁的第 29/1994 号法律第二临时规定中规 香港名单  定的代位权情况下,也没有任何提及,依民法第一千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,为默示续订情形之经常居所租赁契约。考虑到 号皇家法令第 2 条的字面意思,对这些假设的广泛解释似乎并不明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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